組織章程

首頁 - 組織章程

台灣介入放射線學會組織章程

內政部 107 年 4 月 02 日台內團字第 1070016823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09 年 3 月 11 日台內團字第 1090003581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11 年 1 月 17 日台內團字第 1120009717 號函准予備查
內 政 部 112 年 4 月 台 內 團 字  第  1120012746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台灣介入放射線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英文名稱為 Taiwan Society of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 (TSIR)

  • 第二條

    本學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揚介入放射線醫學為宗旨。

  • 第三條

    本學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四條

    本學會之任務如下:

    • 1. 本學會負責發揚與介入放射線醫學有關診斷及治療之專門學問,舉辦定期討論會,增進介入放射線醫學之進步。
    • 2. 提供介入放射線醫學學術上之意見,以備衛生行政及醫學教育當局之參考。
    • 3. 促進會員間之友誼並維護其正當權益。
    • 4. 增進國際間介入放射線醫學團體之聯繫。前列會員申請時應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 第五條

    本學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
    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六條
    本學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一、專科會員:凡持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具有衛生福利部發給之放射診斷專科醫師證書,現仍繼續從事以介入放射線醫學為主之醫學工作,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學會專科會員。
    • 二、永久會員:凡 65 歲以上,加入學會五年以上(含)或對學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監事聯席會提名通過者,可成為永久會員,免繳交年費,其權利與義務與專科會員相同。
    • 三、一般會員:凡具有醫師、放射師、護理師證書認同本學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學會一般會員。
    • 四、贊助會員:凡對本學會活動給予特別贊助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學會贊助會員。前列會員申請時應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專科會員與永久會員之權利如下
    • 1. 享有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 2. 享有本學會對會員業務權益保障之權利。
    • 3. 參加本學會年會及其他學術研討之權利。
    • 4. 參加本學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其他會員(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有參加本學會各項學術活動之權利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 1. 按期繳納會費並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相關學術活動,為會員之基本義務,一年以上未履行會員基本義務,則停止其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履行會員基本義務,得經理事會通過,並提大會追認註銷其會籍。註銷會籍後需滿兩年才可重新申請入會。
    • 2. 協助本學會推展一切有關介入放射線醫學活動。
    • 3. 擔任本學會所指派之任務。
  • 第九條

    本學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而致違害大會情節重大者,得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 2 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本學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會務之推展,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 7. 議決本學會之解散。
    •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十二條
    本學會置理事 15 人,監事 5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修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5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長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4. 聘免工作人員。
    •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5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2. 審核年度決算。
    •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2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
  •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學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曾任本學會理事長,若未再任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時,任本學會榮譽理事。榮譽理事可以參加理事會,在理事會中發言及對討論之議題表示意見;但不參與投票。
  • 第廿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廿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1 人為限。
  • 第廿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 第廿十五條
    本學會理監事聯席會,每 3 個月得召開 1 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臨時
    會。會議舉行形式,除重大選舉議題外,可採取實體或是視訊會議方式。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廿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
    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二十七條

    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 1. 專科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 2. 專科會員常年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 3. 一般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整。

    • 4. 一般會員常年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 5. 事業費

    • 6. 會員捐款

    • 7. 委託收益

    • 8. 基金及其孳息

    • 9. 其他收入

  • 第廿十八條
    • 本學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提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廿十九條
    • 本學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6 年 12 月 16 日第 1 屆 1 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107 年 4 月 2日台內團字第 1070016823 號函准予備查。